根據生態環境部《2019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公布的數據,2018年全國各省(區、市)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情況見圖1。排在前三位的是江蘇、內蒙古、山東。

▲圖1 2018年各省(區、市)工業危廢產生量
產生危廢的企業,在新《固廢法》中涉及到的責任最多,第六章專章對“危險廢物”予以規定,從第74條到第91條,一共有18條,這是除了第二章“監督管理”(共19條)和第八章“法律責任”(共23條)之外,條款最多的章節,由此也可以知道產生危廢的企業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的重中之重。新《固廢法》對產生危廢的企業一共有8個方面的責任,具體如下:
1. 制定危廢管理計劃
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
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 建立危廢管理臺賬
新《固廢法》第78條
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 不得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
無危廢許可證者
新《固廢法》第80條
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4. 不得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
新《固廢法》第79條
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 轉移危廢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2條
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環保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環保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10日的拘留。
6. 運輸危廢的要求
新《固廢法》第83條
規定,運輸危險廢物,首先要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運輸危險廢物要遵守的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這個辦法是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個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不適用該辦法,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
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十一)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如果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八)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